电子证据包括什么?商标行政执法中电子证据包括哪些类型?

阅读:90 2024-04-02 08:42:48 作者:山哥

根据《规定》第八条,电子数据必须与案件相关,且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或传输,以证明案件事实。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或电子文件:

 

  • 文档、图片、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电子文件及其属性信息;

 

  • 网页、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社交软件、电子邮件、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等用户身份信息;

 

  • 交易记录、转账或收款记录、浏览记录、操作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

 

  • 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

 

  • 其他任何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或传输,并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制作笔录,并详细记录以下内容:

 

  • 原始存储介质的名称、存放地点、信号开闭状况及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 提取的方法、过程,以及提取后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名称;

 

  • 提取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文件格式;

 

  • 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校验值等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电子数据,例如:

 

  • 无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或无法提取电子数据时;

 

  • 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时;

 

  • 需要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时。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还强调,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用于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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