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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第八条,电子数据必须与案件相关,且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或传输,以证明案件事实。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或电子文件:
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制作笔录,并详细记录以下内容:
在特定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电子数据,例如: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还强调,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用于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