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提撤三时,商标使用证据指哪些?

阅读:116 2024-03-11 15:32:46 作者:牛牛

商标注册成功后,若遭遇撤三或无效宣告,您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来支持您的答辩。根据商标局发布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商标使用证据类型:

     一.商品上的商标使用


1、将商标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编织在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在附加标牌、说明书、手册、价目表等上使用。
2、在与商品销售相关的交易文书上使用,如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等。
3、在广播、电视、出版物或通过广告牌、邮寄广告等进行的广告宣传中使用。
4、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

     二.服务上的商标使用


1、在服务场所直接使用,包括介绍手册、招牌、装饰、员工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等。
2、在与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上使用,如发票、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证明等。
3、通过广播、电视、出版物或广告牌、邮寄广告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4、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

    三.以下情况不被视为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声明。
2、未在公开商业领域使用。
3、改变了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
4、只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无实际使用。
5、仅象征性使用以维持注册。

    四.不视为有效商标使用的证据


1、商品销售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修改过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请确保在使用商标时留存相关证据(有时间显示是关键),以免在商标纠纷中因缺乏证据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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