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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是作品完成即随之产生。
我国实行登记制,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作品登记。
进行版权登记只是一种证明,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以下作品可申请版权登记: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不能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有: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作品登记有哪些好处?
(1)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其归属的有力的证据,可以有效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并可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益;
(2)能够有效防止他人抄袭、盗用权利人的原创作品;
(3)可进行权利转让、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