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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若提交注册的商标不符合该法的相关规定,或者与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局将拒绝该申请并不予公告。商标申请被拒后的复审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商标局需书面通知申请人。若申请人对此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个月。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被拒后的复审是否收费,答案是肯定的,费用标准可参照相关平台的收费标准。
在撰写被拒后的复审理由书时,应根据被拒绝的具体原因进行合理有效的陈述,具体可咨询专业人士。
至于是否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如果有相关证据材料,可以提供;如果没有,则不必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被拒后的复审并不保证一定成功。复审是申请人对审查结果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的程序,最终结果以审查为准。
在决定是否进行复审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况:
建议复审的情况包括:
1)被拒理由为近似但有较大差异;
2)被拒理由有较大争议;
3)被拒引证的近似商标状态尚不确定;
4)审查出现失误或错误审查。
不建议复审的情况包括:
1)明显违反绝对条款;
2)引证近似商标高度近似或重名。
被拒后的复审所需材料包括:
申请人证件(自然人申请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公司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书(可通过办理平台获取);
证件材料(如有可提供)。